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審查、核準工作。
第三條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現場檢查工作。地(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相關工作機構可受省級工作機構委托承擔上述工作。
第四條綠色食品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負責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檢測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標志許可的申請
第五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如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家庭農場等,國有農場、國有林場和兵團團場等生產單位;
(二)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三)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四)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至少穩定運行一年;
(五)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七)與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或檢測機構不存在利益關系。
第六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的綠色食品標志商標涵蓋商品范圍內,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
(三)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四)包裝儲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儲運標準。
第七條申請人至少在產品收獲、屠宰或捕撈前三個月,向所在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完成網上在線申報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及《調查表》;
(二)資質證明材料。如《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商標注冊證》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質量控制規范;
(四)生產技術規程;
(五)基地圖、加工廠平面圖、基地清單、農戶清單等;
(六)合同、協議,購銷發票,生產、加工記錄;
(七)含有綠色食品標志的包裝標簽或設計樣張(非預包裝食品不必提供);
(八)應提交的其他材料。